票據法120條規定
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
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
二 一定之金額
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
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
所以簽本票的時候有幾個地方要特別注意
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稅付或指定人
本票的到期日就是還錢期限可填可不填
不填的話你可以隨時拿票去跟他要錢
有填就必須等到那一天
所以最好不要填
受款人就是簽這張票的人要給錢的對象
沒有填的話任何人拿到這張票都可以向發票人要錢
金額NT的地方用阿拉伯數字
新台幣的地方用國字
付款地可填可不填
如果將來要上法院
這部分會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
優先權是付款地法院>發票地法院>發票人戶籍地法院
最好是以你家所在地為付款地
上法院遞狀才方便
發票人絕對不可空白
就是發票人的親筆簽名及印章
字跡要清晰
中華明國 年 月 日
這是發票日也就是簽這張本票的日期
票面上除了金額寫了就不能改
若有修改必須請發票人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才算數喔
有約定利息就填上去
最高以年息20%為限
沒約定的話
將來訴訟還是有法定年息6%可以請求
所以票面上只要有發票人簽名、發票日、金額
基本上這張票就算有效了
但是最重要的是
這張本票必須是發票人自由意願下簽發的才有效
脅迫下的可是會被主張非自願性
增加討債的困難度喔~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