票據法120條規定

  


 

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

  

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

  

二 一定之金額

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 

 

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 

 

五 發票地 

 

六 發票年、月、日 

 

七 付款地 

 

八 到期日 

 

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 

 

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 

 

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 
 

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 

所以簽本票的時候有幾個地方要特別注意

 

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稅付或指定人

 

本票的到期日就是還錢期限可填可不填

 

不填的話你可以隨時拿票去跟他要錢

 

有填就必須等到那一天

 

所以最好不要填

 

受款人就是簽這張票的人要給錢的對象

 

沒有填的話任何人拿到這張票都可以向發票人要錢

  

金額NT的地方用阿拉伯數字

  

新台幣的地方用國字

 

付款地可填可不填

 

如果將來要上法院

 

這部分會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

 

優先權是付款地法院>發票地法院>發票人戶籍地法院

 

最好是以你家所在地為付款地

 

上法院遞狀才方便

 

發票人絕對不可空白

 

就是發票人的親筆簽名及印章

 

字跡要清晰

 

中華明國 年 月 日

 

這是發票日也就是簽這張本票的日期 

 

票面上除了金額寫了就不能改

 

若有修改必須請發票人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才算數喔

 

有約定利息就填上去

 

最高以年息20%為限

 

沒約定的話

 

將來訴訟還是有法定年息6%可以請求

  

所以票面上只要有發票人簽名、發票日、金額

  

基本上這張票就算有效了

  

但是最重要的是

   

這張本票必須是發票人自由意願下簽發的才有效

 

脅迫下的可是會被主張非自願性

 

增加討債的困難度喔~~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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